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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 来源:www.hr52.com     日期:2008-03-25 17:28     点击:

  眼下马上到春节,职场中企业招聘和员工跳槽的比率加大,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案件也进入了一个高峰期。现代企业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大多数企业仅限于关注劳动合同的签署问题,除此之外,企业需要注意的劳动法问题还有很多。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又将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侵害呢?记者日前采访了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王树凯律师、北京中喆律师事务所侯万龙律师,针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引发的纠纷进行了分析。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否应得

  孙某原先在一家化妆品公司做销售工作,公司规定每月有一定的销售任务,连续两月没有完成任务就解聘。后来市场疲软,业务员都未能完成销售任务,公司将他们解聘。孙某很想知道公司是否应当给予他们一定的解聘费。

  分析:目前人才市场经常遭遇企业大量裁减人员,由此引发了大量类似的劳动纠纷。我国《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过失性辞退、非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应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当然,如果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条件,也就不存在就条件达成一致的问题。

  北京中喆律师事务所侯万龙律师认为,除过失性辞退外,另外三种类型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于劳动者本身没有过错,重新找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使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后生活不至于发生困难,这样也符合社会公正的原则,有利于社会稳定。除过失性辞退外,另三种类型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职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指正常工作情况下劳动者在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在谁

  目前由员工辞职引起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大专院校毕业生在分配工作不久辞职引发的劳动纠纷占绝大部分,辞职人员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分析:《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树凯告诉记者:“现在劳动人员的流动比较快,因此而引发的辞职纠纷有比重增加的现象。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通过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而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而且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单位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时,劳动者也不需要赔偿。”

  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讲是平等的,但是由于劳动者事实上处于弱者地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是对等而非平等的,劳动合同中并不完全适用普通民商合同的意识自治原则,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辞职责任畸重条款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诉讼中得到纠正,目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判例采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约定赔偿金最高不得超过劳动者年工资来限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竞业避止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如何解决

  某一从事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虽然企业业务正蒸蒸日上,但也普遍存在业务人员流动过快的现象,使公司不得不支付高额的培训费用,而且辞职后的人员往往到了竞争对手公司,给原公司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那么,用哪些办法可以合理约束职工的此种行为呢?

  分析:北京中喆律师事务所侯万龙律师指出,在技术开发、销售领域等智力密集型产业和竞争异常激烈的行业,这种现象屡见不鲜,涉及到了如何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防止不正当竞争问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条款应当比较详细;在维护公司合法的经济权益和合理保护公司商业、技术机密,预防可能的不正当竞争方面,用人单位更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费用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数额、服务期和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赔偿培训费用计算方法;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劳动者竞业避止和保密条款。”

  其中以竞业避止和保密条款最为重要,用人单位应当与知悉本单位商业、技术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并且不能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保密期限通常以某类产品或者服务的寿命周期为限,一般为一到三年;应当详细约定违反竞业避止和保密条款的赔偿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由于竞业避止肯定会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凡有这种约定的用人单位也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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