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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 劳动者的“护身符”

  • 来源:www.szlabour.com/Articledb_view.asp?id=1159     日期:2010-06-28 16:11     点击:

劳动维权 劳动者的“护身符”


五一劳动节前夕,记者就巴中市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情况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随着《劳动合同法》深入贯彻实施,劳动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增强。截止目前,我市今年劳动维权案件已达400件,其中涉及社会保险及加班工资的案例较多,同比增长了40%,成功维权率95%以上。

    记者从巴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去年《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开始施行后,劳动者维权的法律咨询和投诉案件呈上升趋势。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科长杨琼芳介绍,《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切身权益的保护更加有力,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但延长了劳动争议时效,缩短了仲裁审限,还作出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不收费的规定。她告诉记者,国家的便民维权政策确实收到了成效。截止目前,我市今年劳动维权案件已达400件,其中涉及社会保险及加班工资的案例较多,同比增长了40%,成功维权率95%以上。


    据杨琼芳科长介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直重视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力求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知晓劳动法规,懂得如何维权。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即工会、企业家协会以及劳动保障部门的调解职能,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维权案件,将加大仲裁力度,推行“阳光仲裁”,坚持有案必立,及时处理,力求做到“案了,事就了”,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典型案例


    2006年11月,市民陈某进入巴中市某公司工作,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养老金及医疗保险金以现金方式发放,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及医疗保险手续。2007年12月8日,陈某被调离原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有所变动,双休日照常上班,而该公司对其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劳动报酬未按国家法规的规定计发。2008年4月30日,陈某向该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补发其养老及医疗保险金、节假日加班报酬及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该公司对陈某提出的要求一直未予理会,并声称陈某工作期间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工作态度差。


    2008年8月29日,陈某以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由,申诉至巴中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经该院立案调查庭审后认为,申请人陈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他所从事的是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其提供的劳动为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被申请人按月支付申请人工资,并对其实施管理、进行考勤。因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申请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义务;被申请人虽在申请人工作期间发放过部分加班和两保费用,但加班费用的发放数额及两保金的支付形式、标准均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


    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该院最终裁定该公司依法向社保机构为陈某申报办理2006年11月至2008年4月的养老和医疗保险手续,缴纳有关费用,并支付各项加班报酬。 (据巴中日报)


    来源:新华网巴中分频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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