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我上个月应聘某公司的销售代表职位,与该公司洽谈录用的相关事宜时,公司负责人竟提出“3年内不得怀孕”的要求,如果我不同意,公司将不考虑录用。因为求职心切,所以我只好违心承诺。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公司还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加入了该条款内容。请问专家,公司这种做法是不是违法的?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专家解答:在近来处理的争议案件中,一些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使用歧视性规定或霸王条款的情况很突出。因合同的不平等引发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一直排在劳动仲裁案件首位。一些用人单位制订合同时往往不遵守劳动法,把自己放在一个很强势的地位。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研究其中的各项内容,如果遇到一些不利于自身的条款,应该向用人单位据理力争。劳动者为了找到工作,往往委曲求全,而实际上,这些都是埋下的陷阱,一旦发生问题或纠纷,都会直接给劳动者自身带来伤害。一旦劳动合同中出现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或由此引发侵权行为,员工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或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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