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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不定时工作制状告劳动部门

  • 来源:www.szlabour.com/Articledb_view.asp?id=1103     日期:2010-06-28 15:47     点击:

不满不定时工作制状告劳动部门

 
  本报讯 (陆晓晴)近日,松江区法院对全市首例当事人对劳动部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批复》提起异议的行政案件作出判决,驳回某钢板加工公司驾驶员金某的诉请。

  今年54岁的金某是某钢板加工公司的专职驾驶员。2007年9月28日,该公司向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单位6名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期从同年10月1日至去年9月30日。次日,劳保局批复同意,同时要求该公司采用适当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上述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随后,该钢板加工公司要求金某等人早上7时上班、晚上7时下班。金某认为,公司采取每天12小时不定时工作制违法,因此于去年12月将劳动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对某钢板加工公司作出的批复。

  庭审中,劳保局辩称,自2002年9月起,钢板公司就驾驶员岗位每年向劳动保障局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并经审批同意。其所作出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第三人钢板加工公司则述称,金某进入公司时就知道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有异议,早应提起诉讼,现金某对已执行完毕、已失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显然不合理。另外,公司对金某从未实行考勤制度,金某称每天工作12小时没有事实根据,公司定7时至19时为上班时间,是为方便计算加班费。

  法院认为,金某等人在公司从事驾驶员岗位,工作性质具有一定特殊性,公司据此向劳动保障局申请对金某等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符合有关规定精神。劳保局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并批复,并无不当。金某等员工是否得到了适当的工作方式和休息方式,是第三人对不定时工作制的执行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鉴于诉争批复目前已自行失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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